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研学活动免责协议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研学活动免责协议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免责协议书是参加研学旅游活动时需要签署的协议,书面条款中包括参与者自身的安全责任、活动机构和研学辅导老师的责任以及双方的责任承担范围等内容。
研学旅游免责协议书的签署有助于确保参与者的安全,减少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纠纷,保障双方的权益。
现在孩子成长中出事情各方不是在承担责任,而是在推卸责任。最大的责任方~父母,有些父母在经济面前迷失了自己,只知道给孩子”报班”,把引导孩子成长的自然交出去。另一边,孩子出现了问题又不停的追究学校、邻里的责任,自身完全”免责”。
曾经我工作在房地产开发公司,有周边家长带孩子到工地边玩耍,父母没看好孩子,孩子的手被砖头砸伤,最后工地所有方承担了85%的责任
个人以为,暑假若有事,学校无责,家长有责。
学校若要担起责任,多半也是出于道义。
事实上,关于孩子的安全问题,没有放学之前,老师就有再三强调。
就是放暑假了,老师也有在班群里不断提醒学生注意安全。
孩子在学校,确保孩子的安全,是老师的责任。
孩子在家里,确保孩子的安全,父母责无旁贷。
这里附上我孩子的老师在班群里发送的暑假孩子安全事项:
1:学生不准到水域区(河,水库,小溪,池塘戏水玩耍,
2:家长做好教育监护,时刻提醒。
3:交通、防溺水、食品安全常抓不懈。
暑假期间孩子出事,个人感觉应该和学校无关,如果强行的让学校买单,或者拉条服,堵校门,亲戚朋友齐上阵,一哭二闹的耍无赖,可能学校也没有办法只能出钱宁事。
首先,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,如果孩子平时在校的学习,生活中出现安全问题,这个学校肯定要付责任的,而且学校的安全教育课应该也给孩子讲的很明白,关于各种危险的判断,以及怎么的自我保护和预防。但是每年的暑假溺水问题还是多次发生,很多孩子认识不到这个危害,而且现在的孩子大多都不会游泳,对地形又不熟悉,贸然行事酿成大错,像这种在校外发生的问题,首先是家长的看护不严,不应当让学校负责。
前几年我们中学放暑假,有天下午,几个孩子去学校的操场打篮球,由于放假,学校大门也看管不严,附近很多的篮球爱好者都去学校玩,在激烈的争强中,孩子们都是大汗淋漓,气喘吁吁,有的孩子直接拿着冰水一饮而尽,这时候一个孩子突然晕倒在地,脸色苍白,后来120过来也没有抢救过来,孩子的家长就不愿意了,拉条幅,说学校假期之间应该严禁外人出入,这是学校的责任,学校没有办法,最后陪了几万块钱才了事。
暑假当中孩子真的在校外出事,这点无论如何不应该和学校拉上关系,学校已经做到了安全教育,家长应该从自身找原因,不能用无理的要求来要挟学校,已取得自己的私欲。
暑假期间孩子出事,学校有没有责任?只有在下面两种情况下,学校是有责任的:
1、学校暑假期间组织补课,学生在上学放学路途中或者在学校里出了事,这种情况下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,必须负责。学校在暑假里组织补课,是违规行为,而在补课期间发生了学生出事事件,学校责任百分百。这也警示我们学校,没有必要着暑假里违规补课。
2、学校暑假期间,组织学生活动,如组织学生到校搞社团活动,组织学生外出研学旅行。这些属于学校的集体行为,在活动期间,发生事故导致学生伤亡,学校也同样负有责任。
除了以上两种情况,学生在家度暑假,老师也同样在休假,学生发生事故,学校没有责任,老师更没有责任。学生在家期间,其监护责任全部是家长的,跟学校和老师没有关系。
老师与学生的师生关系,虽然一旦建立永远不变,但是实际上,只有老师直接教学生的那段时期,才是真正的师生关系。放假时段,老师和学生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师生关系,这只能是广义上的师生关系。譬如学生毕业以后,走上了社会,虽然我们还会是师生关系,而实际上这个时候,他们已经不是狭义上的师生关系了,只能是广义上的师生关系。
狭义的师生关系下,学生出事老师往往有责任,广义的师生关系下,学生出事,老师没有责任。对于学生暑假中的安全问题,学校和家庭都特别重视,每年放暑假前,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,可以说是天天讲课课讲,很多学校还印发告家长书,有的签订了安全责任书,老师比家长还上心。但是这不是学生出事老师该负责的证据,这只是老师对于学生的负责行为,暑假中的学生,一切责任由家长负责。
但是在现实中,很多时候学生暑假出了问题,家长出于自私心理,大闹学校,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制约,学校顶不住压力,往往息事宁人赔钱了事。这不是因为责任,而是因为风气不良,法治不力导致的。
不过这种情况,今后或许将被终结,因为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印发了一份文件,《关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》,在文件里明确规定,依法维护学校和老师的合法权益,将依法解决家校纠纷矛盾,校闹行为将受到制裁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研学活动免责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研学活动免责协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